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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相迪龙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受理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相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059号被执行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相迪龙,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相迪龙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受理费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网络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实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均已被数个法院查封、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相迪龙在本市数个法院涉上百件诉讼及执行案件,其所有的财产均已被查封、冻结,现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统一处理中。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昺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