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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江北甬佳丽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江北甬佳丽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北甬佳丽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号*幢。法定代表人:邵辰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华,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市江北甬佳丽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975元,减半收取987.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