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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欢欢申请执行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欢欢,马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郭欢欢,女,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被执行人马海军,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庙沟镇盐店子村。担保人马海民,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郭欢欢申请执行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欢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海军向申请执行人郭欢欢支付借款本金23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元,执行费245元。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郭欢欢与被执行人马海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本案执行标的23500元(包含案件受理费187.5元),被执行人马海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申请人郭欢欢支付案件款1000元;剩余22500元由被执行人马海军从2017年7月起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郭欢欢支付1500元,至2018年8月15日前将剩余案件款全部支付完毕,本案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马海民承担(已交纳),担保人马海民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郭欢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95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