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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东瑞与贾宁、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瑞,贾宁,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136号原告:赵东瑞,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宁,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郑霞,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赵东瑞与被告贾宁、郑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东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瑞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瑞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