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桂华、黄彦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华,黄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华,女,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彦坤,男,汉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徐桂华与被执行人黄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彦坤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桂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彦坤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2600元及利息、执行费839元、诉讼费68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加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