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来公证字第926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完毕,终结该公证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