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某某非法占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313号申请人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某某非法占地一案,本院(2016)冀0607行审1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执行内容中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并由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因拆除需区政府统一组织部署实施,故不能立即执行,执行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行审字19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守禝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