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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受理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24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抚养权,申请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