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庄明库、付颖诉被告张迅身体权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明库,付颖,张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917号原告:庄明库,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付颖,女,1997年8月4日出生,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迅,男,1992年1月5日出生,住址: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明库、付颖诉被告张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明库、付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明库、付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庄明库、付颖承担。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