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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俞建名、吴和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名,吴和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422号被执行人:俞建名,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吴和瑛,女,汉族,1965年8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张晓霞诉被告俞建名、吴和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案件受理费81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450元,由张晓霞负担450元,由俞建名、吴和瑛负担86000元。张晓霞预缴的案件诉讼费86000元由本院退回,俞建名、吴和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俞建名因犯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正在服刑过程中,俞建名、吴和瑛名下房地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其他案件首封,本案无权处置。俞建名名下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均已被查封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6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