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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041号原告: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乐县来深民营科技工业园(大川园区A栋1层)。法定代表人:黄镇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