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张旭与王发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旭,王发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261号原告:胡张旭,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王发根,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胡张旭与被告王发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胡张旭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张旭撤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胡张旭负担。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