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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盛信物资有限公司、彭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盛信物资有限公司,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复36号复议人(异议人):江苏溧阳杰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福田中心11-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1118767H。法定代表人:耿金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亚锋,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为民,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力,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薇,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溧阳市盛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奥体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0362878-5。法定代表人:彭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杰,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复议申请人江苏溧阳杰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宸公司)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2017)苏0481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溧阳法院查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诉溧阳市盛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信公司)、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溧阳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溧商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苏0481执523号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盛信公司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北水西村委前水西村188号3幢的房屋依法在淘宝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另查明,杰宸公司诉盛信公司、彭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溧阳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溧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一、盛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杰宸公司装修工程款5386500元;二、彭杰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杰宸公司在5386500元范围之内对于溧阳市奥体公馆休闲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753元(减半收取),由盛信公司、彭杰承担。溧阳法院认为,杰宸公司认为溧阳市奥体公馆休闲中心房屋内的装修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杰宸公司所有,故不同意溧阳法院降价处置,但溧阳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被执行人盛信公司应支付杰宸公司装修工程款5386500元,杰宸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溧阳法院对杰宸公司的申请理由不予采纳。溧阳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苏0481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杰宸公司的异议。杰宸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溧阳法院将杰宸公司合法拥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强制降价拍卖,损害了复议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的财产仅仅是房屋和土地,室内装修及相关设施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而是归复议人所有,故法院不能将复议人的财产强行降价处置。请求撤销(2017)苏0481执异3号执行裁定,并依法裁定不能将属于案外人财产的溧阳市奥体公馆休闲中心的装修降价处置。本院对溧阳法院(2017)苏0481执异3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6年10月19日,溧阳法院作出(2016)苏0481执523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溧阳市盛信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北水西村委前水西村188号3幢的房屋依法在淘宝网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溧阳法院发出拍卖公告,确定起拍价5830.18万元,拍卖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12时起至2016年11月16日10时止,第一次拍卖流拍。溧阳法院遂确定2016年12月22日10时起至2016年12月23日10时止开始第二次拍卖,确定的起拍价为4664.14万元。因杰宸公司提出异议而中止拍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确认装修装饰工程款可适用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受偿的确认,只是对受偿顺序的认定,即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发包人不能清偿工程款时,实现方式仍是折价或者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并未明确对建筑工程不得降价拍卖,因此,在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因此,溧阳法院在处置案涉房地产时,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决定降价拍卖,所降价幅度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并无不当。杰宸公司所提出的不得对装修装饰部分进行降价拍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复议人杰宸公司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溧阳法院(2017)苏0481执异3号执行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杰宸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执异3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