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红军与被执行人韩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韩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1977年4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韩长青,男,1977年12月18日生,黑龙江省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颜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