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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校小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礼,校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22号自诉人钱学礼,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被告人校小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自诉人钱学礼以被告人校小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罪证,且自诉人也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钱学礼对被告人校小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