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沿江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滔。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