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姜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姜伟,钟岩,张峰,邵爱民,淄博和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霞,组织机构代码:55221797X,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66号华联广场3楼。被执行人姜伟,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钟岩,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邵爱民,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淄博和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组织机构代码:334650871,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科技创业园B906室。被执行人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爱民,组织机构代码:696860171,住所地张店区人民东路2甲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姜伟、钟岩、张峰、邵爱民、淄博和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