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丽萍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萍,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897号原告:黄丽萍,女,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德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德洪,男,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黄丽萍诉被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丽萍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萍以已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洪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丽萍负担。审 判 长 陈 晨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