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梁艳霞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梁艳霞,梁红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负责人刘国常,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艳霞,女,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红印,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艳霞、梁红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梁艳霞于2017年03月0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其车辆损失保险款6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