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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秒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秒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078号之一原告: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内3幢3253室。法定代表人:陈如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林,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秒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周立军。原告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秒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73元,由原告江苏喜乐天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