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张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梅旭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长林,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天越建材城正门东侧。本院在执行赤峰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122689.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