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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淄博江硕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庆广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江硕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庆广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583号原告:淄博江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张新路2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7203639B。法定代表人:陈洪江,经理。被告:淄博庆广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荆家镇前刘村。法定代表人:王丽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江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庆广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江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江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江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淄博江硕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