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茁与方海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茁,方海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田茁,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方海秋,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田茁与被执行人方海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海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田茁1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2016年5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方海秋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海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方海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方海秋无银行存款;保全查封了吉AGR8**号车籍,但没有该车辆下落无法处置;有房屋三套,因查封车辆已达到执行标的,房屋未予查封;无土地使用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暂未对被执行人方海秋采取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10万元债权及利息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