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李金星、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李金星,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570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星,男,1983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负责人:江健。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负责人:江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金星、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张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