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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立明、吴井军等与刘顺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宇,吴井军,吴立明,刘顺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437号原告王建宇,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吴井军,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吴立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刘顺海,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宇、吴井军、吴立明诉被告刘顺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宇、吴井军、吴立明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宇、吴井军、吴立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