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立明、吴井军等与刘顺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宇,吴井军,吴立明,刘顺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437号原告王建宇,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吴井军,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吴立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刘顺海,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宇、吴井军、吴立明诉被告刘顺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宇、吴井军、吴立明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宇、吴井军、吴立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