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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晓成与郭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成,郭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112号原告:张晓成,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凤,男,194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张晓成与被告郭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晓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张晓成负担审判员  贾徐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