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执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广州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洛阳正森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正森经贸有限公司为借贷纠纷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森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正森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03执复55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号034北—**号。法定代表人:李予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红强、王亚静,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曼,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托代理人:张廷周,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兰利霞,女,回族,1965年3月6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正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郭乔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洛阳正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郭乔森,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5)涧法执字第267、268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称:1、本案所涉土地房产自2003年合法占有、使用至今���2015年9月,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房产,申请人向涧西区人民法院说明了自己一直租赁、使用,并且,洛阳正森经贸有限公司将该土地的土地证抵押给申请人及信用社办理的他项权利证书存在问题的事实,并提出执行异议。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诉争的房产拍卖在2005年8月,续租合同在2010年签订,因此,不影响执行。2016年11月,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执行该案,并向申请人出示了信用社的他项权利证书。申请人认为该证书存在重大瑕疵,应予撤销,并在吉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中止。综上,涧西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并中止本案执行。经审理查明:洛阳市西工区广州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洛阳正森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正森经贸有限公��为借贷纠纷二案,洛阳市公证处(2005)洛证执字42、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6月6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05)涧法执字第267、26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洛阳正森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孟津县朝阳镇周寨村1-8幢房产(房产证号:0012、00**号),公开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由买受人王迎辉、李娜娜以1418732.31元竞得。上述房产一直由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有至今,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2016年12月1日两次张贴搬迁公告,要求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迁出上述房屋,将房产交付涧西区人民法院。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最后通知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兰利霞务必于2016年12月29日之前迁出上述房屋,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搬迁义务。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任何组织、公民、法人和单位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但是,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及兰利霞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涧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罚款800000元,对兰利霞罚款80000元,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另查明,原洛阳市西工区广州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经银监局批准经过几次名称变更,2016年7月15日,正式更名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5)涧法执字第267、268号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复议申请人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复议于法无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洛阳立世工贸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涧西区人民法院(2005)涧法执字第267、268号罚款决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