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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彩娥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彩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687号原告:沈彩娥,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冯学文,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沈彩娥与被告冯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宗兰独任审判,后因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彩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冯学文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学文以经营童装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5年12月29日,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1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下月归还,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予以证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学文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彩娥欠款1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冯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钢代理审判员  徐宗兰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