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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岳文莉与被告解红伟、王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莉,解红伟,王春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613号原告:岳文莉,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红伟,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平,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岳文莉与被告解红伟、王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岳文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文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文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岳文莉负担。审判员  陈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