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7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7055田建华与陈冰凌、龚峥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华,陈冰凌,龚峥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055号原告:田建华,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冰凌,女,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龚峥嵘,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厅,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华与被告陈冰凌、龚峥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建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97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