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小燕、杨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燕,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燕,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杨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