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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小燕、杨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燕,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燕,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杨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