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银所、贾旭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银所,贾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马银所,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贾旭日,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建华街。本院在执行马银所诉贾旭日保证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查封被执行人唯一一套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本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仍有300万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