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永建、马威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永建,马威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50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永建,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马威,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永建、马威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豫0104刑初2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永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魏永建自称于2013年7月份,因郑某2介绍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一棋牌室赌博,输掉13万元钱。2014年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魏永建召集被告人马威、邱某某(另案处理)、魏某2(另案处理)、魏某3(另案处理)到郑州市未来路与青年路交叉口西北角晋王庙村一棋牌室门口,持刀、木棍将刚从棋牌室出来的被害人郑某2绑走,强行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张华楼村西边附近对其实施殴打,并索要其之前赌博输掉的15万元(内含2万元利息)。郑某2被迫联系亲属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村橡树玫瑰城路口交纳15万元赎金,后郑某2被魏永建等人放回。2014年3月6日,经法医鉴定,郑某2体表部位未见明显损伤。2014年5月26日18时许,魏永建在郑州市南曹乡张华楼村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抓获。2014年5月26日18时许,马威在郑州市南曹乡大湖村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魏永建、马威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被告人马威辨认,被害人郑某2就是本案的被害人。2.报案材料、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月25日22时许,其开车去未来路青年路西北的晋王庙村吕某某开的棋牌室打牌,到26日凌晨,准备驾车离开时,突然出来六七名男子,持刀等工具将其强行带走并进行殴打。一个叫魏永建的男子称半年前跟其��起到黄河南路安平路一家推饼场输了钱,让其出具一张15万元的欠条,郑某2给其妻子等人打电话筹钱。郑某1等人将钱送来之后,魏永建将郑某2放回。经被害人郑某2辨认,被告人魏永建就是持刀将其绑走并索要15万元的男子,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月26日凌晨,其丈夫郑某2打电话称急需用钱,让其侄子张某2到张某1这里拿走了13万元,到了凌晨4时许,其见到受伤的郑某2。4.证人张某2、郑某1、赵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月26日凌晨,张某2、郑某1等人接到电话称郑某2被一个叫小建的男子绑走,并让其带15万元去接郑某2,后张某2、郑某1、赵某到郑某2的家中取走13万元,郑某1又从银行取了2万元,凑够15万元后,到橡树玫瑰城路口将钱交给了永建,到26日凌晨4时许,受伤的郑某2开着车回来的事实。经证人赵某、郑某1辨认,被告人魏永建就是拿走15万元的永建,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5.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了二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6.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被害人伤情及被划破衣服照片、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被告人魏永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马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上诉人魏永建上诉称,其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较短,被害人体表未见��伤,情节较轻;其多次找被害人协商赔偿,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魏永建的上诉意见,经查,魏永建纠集多人,持械非法拘禁被害人勒索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自凌晨一时许至四时许持续控制,具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虽多次找被害人协商赔偿,且被害人带领他人参与赌博违法行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但魏永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已经充分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永建、原审被告人马威伙同他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永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存启审判员 汪致咏审判员 高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