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06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朱宗强于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11000元,于2016年11月20日偿还被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1200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时间履行,则被执行人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偿还全部款项56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17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偿还了部分借款,现仍有借款本金23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1700元未偿还。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4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17年6月26日,迟延履行利息为7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3586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