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宝臣与陈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臣,陈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396号原告:姜宝臣,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陈亭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姜宝臣与被告陈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向原告姜宝臣邮寄通知书,要求原告姜宝臣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2679元,原告至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宝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2679元,由原告姜宝臣承担。审 判 长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