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某某区某某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马某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市**区**监督管理局,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市**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富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市**区**监督管理局职员,住**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业主,住**市**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纠纷一案中,经查,齐昂食药监食生罚强申〔2017〕1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单独所有的商业服务房屋编号为********-**-****-******,坐落于**委*组(**小区**商服楼*层*室)的查封。二、申请执行人**市**区**监督管理局的齐昂食药监食生罚强申〔2017〕1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树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