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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睿丽与于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睿丽,于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15号申请人:韩睿丽,女,1975年11月23日,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于学明,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韩睿丽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学明在王瀚处于学明的11000元债权案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1万元。申请人韩睿丽以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12000元的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睿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学明在本院的11000元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韩睿丽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12000元的存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