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邢台县西河口采选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邢台县西河口采选厂,邢台深涛贸易有限公司,尹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钢铁弱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07080137-2。法定代表人:李静。被执行人邢台县西河口采选厂,住邢台县西河口村,组织机构代码10591810-9。法定代表人:张永江。被执行人邢台深涛贸易有限公司,住邢台县南石门小石头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925783-3。法定代表人:申爱芳。被执行人尹书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台县西河口采选厂、邢台深涛贸易有限公司、尹书涛履行义务,但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有车辆已经查封手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执1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