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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文军、习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军,习风,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军,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习风,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龙艳,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军与被执行人习风、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习风、龙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习风、龙艳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习风在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水边支行的账号为17×××70上的存款348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习风在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马埠支行的账号为62×××88上的存款79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龙艳在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马埠支行的账号为62×××68上的存款26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