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晓娜与被执行人刘成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娜,刘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娜,女,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刘成宝,男,汉族,现住逊克农场。申请执行人徐晓娜与被执行人刘成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会审判员 肖春仁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