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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维志与董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志,董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01号原告:黄维志,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现春,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黄维志与被告董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