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维志与董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志,董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01号原告:黄维志,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现春,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黄维志与被告董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