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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辛永生与张志宏、王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永生,张志宏,王丽,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深特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执37号申请执行人辛永生,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志宏,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贾天智,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丽,女,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贾天智,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天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辛永生与被执行人张志宏、王丽、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深特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于2015年6月25日依据该院(2015)同商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宏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院3号楼8至9层710号的房屋(抵押权人张磊)。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同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宏至今未履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案卷后予以立案。因被执行人张志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志宏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院3号楼8至9层710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