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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振环申请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环,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环,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雪峰,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环与被执行人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1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