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树庚、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庚,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黄树庚,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758516。法定代表人郭苗成。本院在执行黄树庚与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郭苗成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郭苗成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本院已受理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其所有财产已进入破产清算。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第3822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121000元及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4元、执行费2361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