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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卓继康、董汉清、贺永红、张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卓继康,董汉清,贺咏红,张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阳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卓继康,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汉清,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咏红,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华,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卓继康、董汉清、贺永红、张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执18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卓继康、董汉清、贺永红、张小华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