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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与刘永宝、李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刘永宝,李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吉05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通化滨江支行被执行人:刘永宝、李爱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永宝、李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永宝、李爱珍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