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吉林省智汇和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洪宇、逯菠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智汇和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洪宇,逯菠,耿劲松,宿春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开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被执行人吉林省智汇和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11号万晟现代城7号楼1117室。法定代表人卜广秀。被执行人王洪宇,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逯菠,女,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耿劲松,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宿春虹,女,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智汇和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洪宇、逯菠、耿劲松、宿春虹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智汇和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洪宇、逯菠、耿劲松、宿春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营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