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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俭梅与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俭梅,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俭梅,曾用名韩建梅,女,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韩俭梅申请执行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