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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与李宝全、刘洪霞罚金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李宝全,刘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宝全。被执行人刘洪霞,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宝全、刘洪霞罚金一案,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调查李宝全、刘洪霞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产权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回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至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6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