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与李宝全、刘洪霞罚金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李宝全,刘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宝全。被执行人刘洪霞,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宝全、刘洪霞罚金一案,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调查李宝全、刘洪霞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产权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回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至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6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