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先平与被告徐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平,徐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民初285号原告杨先平,男,生于1966年1月26日,住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健,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阳,男,生于1984年6月25日,住苍溪县。原告杨先平与被告徐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先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9500元及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承揽苍溪县江南半岛居民住房装修工程,雇请原告进行木装修,原告应领取工资款20500元,后被告付款1000元后余款19500元拒不付款,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徐阳未到庭答辩。原告杨先平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信息,拟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9500元。被告徐阳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杨先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徐阳承揽了苍溪县江南半岛居民住房装修工程,雇请原告进行木装修,工程完工经结算原告应领取工资款20500元,被告支付1000元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杨先平木工工资合计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00元)备注定于本月底支付三分之一,欠款人徐阳,2016.3.6。余款19500元被告拒不付款,2017年2月14日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9500元及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按时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经双方结算,确定了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资金额,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上约定的金额及时支付该劳动报酬。欠条上明确约定有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资金利息,可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付。综上所述,原告杨先平要被告徐阳偿付劳动报酬款19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杨先平劳动报酬款19500元及从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资金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徐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蕊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人民陪审员 董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小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